当前位置: 首页 > 监督平台 > 质疑投诉公示

质疑答复(武汉铭臻品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4日】 浏览量:【 字体:【
分享:

质疑供应商:武汉铭臻品商贸有限公司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胜利丰园117

 编:430000

采购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枣山园区管理委员会

 址: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163

武汉铭臻品商贸有限公司认为2024年农业肥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042024000027的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484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采购心于86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86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参与本项出具的中小企业函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函填写采购标的杀虫剂3制造商为青岛星牌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采购标的杀虫剂7制造商为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承诺该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丕在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经本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青岛星牌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都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215诺普信。依据其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开的营业收入数据410000万,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批发业行业的划分为大型企业。因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此次采购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青岛星牌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项目的资格。其该个制造商都为大型企业控股的事实也和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函内容不符。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函填写采购标的杀虫剂5制造商为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采购标的杀菌剂1制造商为沾化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并承诺该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经本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沾化国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是1271人,按照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23年销售收入为49.61亿,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批发业行业的划分为大型企业。因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此次采购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沾化国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项目的资格。其制造商自身为大型企业或者大企业控股的事实也和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出的中小企业的内容不符。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出的中小企业函填写采购标的杀菌剂3和肥料1制造商为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司。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749国光股份。依据其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开的营业收入数据185979万元,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批发业行业的划分为大型企业。因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此次采购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沾化国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项目的资格。其制造商为大企业控股的事实也和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出县的中小企业函内容不符。按照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法律解释,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因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安市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因此,贵公司质疑事1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1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质疑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489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