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山东锦禾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官厂村
邮 编:256500
采购人:广安市党风廉政教育培训中心
地 址:广安市广安区物流大道中段13号
山东锦禾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认为廉安苑项目配套设施厨房设备采购(三次)(项目编号:N5116012024000040)的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采购中心于8月2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我单位认为项目名称:廉安苑项目配套设施厨房设备采购(三次)项目编号:N5116012024000040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发现中标单位部分标的产品涉嫌提供无工业生产许可证的违法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更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四川靓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属于提供无证违法产品、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我司根据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向贵单位提出书面质疑如下。中标人《四川靓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所以该中标人的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真实的,无效的,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广安市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贵公司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本项目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四川靓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质疑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 第三条 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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