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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乐山一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7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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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乐山一沐科技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名山路东段7105-4

采购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枣山园区管理委员会

 址: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163

乐山一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2024年路灯维修材料采购次)(项目编号:N5116042024000028的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4819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采购心于820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820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成都妙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声明的某些制造商存在大型企业控股的情况,成交供应商提供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广安市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1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成都妙纪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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